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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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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坚决做好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打通审计监督“最后一公里”,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全面真实整改,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市审计局负责整改督查,跟踪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反馈整改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二)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三)受理机关对移送处理事项查处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领导机关和上级领导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批示要求落实情况;

(五)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作出完善管理、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六)审计专报等其他审计文书反映问题或事项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有关审计整改的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是指依法接受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领导批示要求整改内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和审计专报等审计文书,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提出的审计建议、移送处理的有关事项和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未明确期限的审计事项整改期限按90天计算。

第二章 审计项目整改督查程序

第七条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科室负责实施的审计项目整改督查工作。涉及多个科室共同实施的同一个审计项目,由牵头科室负责审计项目整改督查工作,其他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积极鼓励被审计单位“边整边改”。审计期间已经整改到位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审计组还应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当时做了整改之后又恢复原状等违规行为。复查结果应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九条 在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后,审计组应书面或口头告知,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审计组在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后,应按要求填报《审计项目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整改情况表”),于每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表(月报表)电子版报综合科,12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表(年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至综合科,若当年审计项目查出问题未完成整改,以后年度仍须按要求填报该年度整改情况表(电子版),直至审计项目整改问题全部完成销号后将电子版、纸质版一并填报至综合调研科。

第十条 审计组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清单。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完成时限到期前10个工作日为即将到期警示提醒时间,由审计组警示提醒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项目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表等整改材料。审计整改完成时限逾期后第5个工作日为整改警示时间,由综合调研科警示审计组按期完成审计整改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和验收。审计整改完成时限到期后,对逾期仍完成整改的问题,审计组应查明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市审计局的整改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表

(二)整改情况报告;

(三)问题整改情况证明资料。

业务科室应持续加强对未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资料应真实、合规。整改报告应反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已整改到位问题应有支持的佐证资料;正在整改中的问题,应排出时间表,说明已整改的进度和下一步整改措施;未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的整改计划。整改资料涉及到金额、人员等有具体数字的问题应当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文书中提出的问题数字一致。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在收到整改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和验收:

(一)合规性检查。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报送、呈送机关是否为出具审计文书的审计机关、整改台帐是否建立、整改报告是否正式规范并加盖单位公章、整改问题是否与审计报告内容一致、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

(二)真实性检查。主要对照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的问题整改证明材料,检查整改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审计查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等。

审计组核查验收情况应及时向审计组组长和带队领导报告,整改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应在审计整改核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善整改情况表中“整改情况”一栏,报经审计组组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审计项目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整改进度,填写全部整改完成、部分整改完成尚未进行整改;二、督促被审单位制定完善的制度,填写督促被审单位制定完善制度项数和制度文件及文号;三、填写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条数四、销号情况,已整改完成的项目,在销号栏填是、并于备注栏填写销号时间,未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在销号栏填否、并于备注栏填写未销号原因及被审计单位整改计划等。

第三章 批示事项整改督查程序

第十五条 批示事项是领导机关和上级领导对市审计局呈报的审计综合报告、审计专报等(以下简称审计呈报文书),明确批示要求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按照“谁呈报、谁负责”的原则,呈报审计文书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批示事项的整改督查工作。涉及多个业务科室共同完成的审计文书,由牵头汇总的业务科室负责落实批示事项,其他相关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秘书科负责统一受理领导机关和上级领导批示事项来文,提出办文意见并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将批示事项转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同时抄送综合调研科。

第十八条 业务科室按照批示要求,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加强对整改情况的核查验收,提高整改质量。涉及批转相关单位牵头整改的事项,业务科室应及时协调沟通,督促落实,收集整改情况。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事项整改情况,由牵头科室负责审核验收,汇总整改情况,并按要求填报整改情况表,经业务科科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综合调研科备案。

第十九条 凡领导机关和上级领导批示事项,业务科室必须在一天内研究部署,三天内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一般问题限定一周内办结,复杂问题限定一月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办结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可视情况延期,并及时将批示事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报经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领导机关和上级领导。业务科室上报领导机关和上级领导的书面报告材料应在正式行文后2日内送综合调研科备案。

第四章整改督导

第二十条 综合调研科负责督导检查业务科室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进度和整改效果等情况,相关业务科室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综合调研科结合业务科室报送的整改情况表建立相关工作台帐。

第二十二条 综合调研科可采取重点抽查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整改效果进行督

第二十三条综合调研科对下列整改情况开展重点抽查: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审计项目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的审计整改报告反映整改率低于80%的整改情况;

(三)局领导批示需要重点抽查的审计项目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重点抽查主要对业务科室立卷归档的整改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整改资料是否规范有效,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整改问题是否一致等。

综合调研科对重点抽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业务科室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提出相应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综合调研科应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下列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检查:

(一)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的整改报告反映整改率低于60%的;

(二)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超过整改期限3个月(含)以上,督促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三)其他需要实地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 综合调研科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前,应商有关业务科室制订工作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业务科室共同组织实施。

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开展实地检查的,应商综合调研科制订工作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综合调研科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调研科应在完成实地检查后的20工作日内出具实地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地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未整改落实或未整改落实到位的事项及原因;在综合分析被审计单位情况和整改督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开制度,或者采用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情况,对不积极整改、屡查屡犯或整改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

第五章整改机制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整改督查分析机制。各业务科室应跟踪分析审计移送办理情况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特别是针对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整改问题和审计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研究分析,立足长远和宏观全局,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不断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建设性、宏观性和前瞻性,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 建立整改情况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审计整改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对应整改、整改到位、整改未到位等情况实行常态化动态管理。综合调研科应建立整改工作进度台账,对应整改的审计项目,根据整改到期时间和警示时间,定期调度督办,督促全部整改到位的及时予以销号。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年度考核制度。业务科室应认真做好检查、督促、跟踪审计整改工作,整改督促检查情况纳入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调研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宜春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宜审发〔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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